江西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利于管好、用好科研经费,进一步健全、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加强责任制,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共同利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和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各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或合作项目提供的研究经费、学校为各级政府部门科研项目提供的配套资金和学校自立的科研项目经费。主要经费来源:
(一)、国家、省、市各级政府科研管理部门及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在计划内下拨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即纵向经费;
(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项目科研经费(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经费),参与其它企事业单位承担的政府计划项目,若申报书、计划书同时有江西师范大学的名称及项目组成员姓名,其经费可纳入纵向经费管理;其它按横向经费管理;
(三)、学校划拨的科研事业费;
(四)、学校配套的科研经费。
第三条 我校在编在岗科研人员利用学校条件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必须汇入学校指定帐户,单独立项,集中核算,专款专用,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和财务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四条 科研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科研经费。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学校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经费支出参照《江西师范大学横向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给予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必须参照《江西师范大学国家级项目经费配套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该经费“指标本”单独发放,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统一管理并经处长签字方能报销。
第二章 职责及权限
第六条 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自然科学类和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和经费审批管理,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为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提供相关指导,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务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第八条 审计处依法对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经济责任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和项目经费预算使用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与结账手续,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预算管理
第十条 科研经费预算(合同)是科研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在申报科研项目时,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编制,并按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批准的预算(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合同)等。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预算(合同)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原因等影响经费预算(合同)执行的重大事项,需对项目经费预算(合同)进行调整以及预算(合同)科目间调整超过规定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批准。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和财务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经费预算(合同),并按要求进行报批和归档。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各类纵向项目科研经费必须转入学校财务处科研账户(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参照《江西师范大学横向项目和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立项归档,并发给项目负责人经费本。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和财务处进行监督管理。科研经费不入账者,不列入学校科研计划,在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和津贴认定、科研评优奖励、成果登记与报奖时,学校一律不予认可。学校有关部门还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将科研经费私自转入其他账户的人员进行审计、检查。
第十五条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国家专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批准的经费预算计划执行。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数据采集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协作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重大基础研究项目还可以开支科研人员奖励费。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者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购置的设备或仪器应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被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报销没有正式收据的这类费用,要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事先有预算,有收款人的签名或手印,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登记备案及处长的审批签字。
(五)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六)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合作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事先要在预算中列示,使用前要办理申请手续,按程序报批,如预算没有列示,一般不予批准。
(九)协作费:是指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在计划任务书、合同书或经费预算书中明确列支的须转拨给合作单位的款项。协作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或经费预算书中规定的比例进行拨付。如遇特殊情况,须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及学校科研部门会同协作单位共同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意见处理。协作费部分不提取管理费和燃料动力费。
(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一)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成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一般情况下,劳务费的开支按批准的项目计划书或合同项目计划书的预算计划执行。
(十二)科研人员奖励费:是指用于重大基础研究项目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在学校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重大基础研究项目科研人员激励费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5%。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基本建设费等。
江西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劳务费额度标准
项 目 类 别 | 劳务费额度标准 |
纵向 | 973计划、863计划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规划项目 | 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 ≤5%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其他项目及社科类其他项目 | ≤10%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 ≤15%(研究生、博士后) |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项目 | ≤10%(研究生、博士后) |
教育部博士点基金 | ≤5% |
列入政府其他科技计划项目 | ≤15% |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和要求的项目按其规定办理,如国家规定作了修订,则按修订的规定办理。
劳务费的提取,请按劳务费提取流程办理,项目负责人下载相关表格填写,签字后至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登记备案,由科学技术处负责人审批签字方可报销。
(十二)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组织实施及其管理相关的人员。专家咨询费要事先有预算,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人的审批签字。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参照有关兄弟院校的做法,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参照《江西师范大学横向项目和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到学校帐户后,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允许提取5%的,学校一律按5%提取,项目负责人不得在项目合同书中有意规避或降低管理费的提取比例。项目主管部门及拨款部门有明确管理费提取规定的按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由学校经费资助的各类课题不提取管理费。
管理费的标准为:以学校到帐经费为标准。其中学校提取1%的管理费作为校长基金、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提取3%的管理费作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项目二级承担单位提取1%的管理费作为本单位科研发展基金,该经费“指标本”单独发放,由科学技术处、 社会科学处统一管理并经处长签字方能报销。财务处可根据情况从校长基金、科研发展基金中提取部分费用作为纵向项目财务管理的经费。
(十四)其他科研业务费
1、实验室改装费:是指为顺利完成研究项目,对现有实验室进行小规模改装所发生的费用。实验室改装费可在横向科研经费中列支,纵向科研项目按预算批复执行,改装费支出应经固定资产管理处及后勤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
2、业务招待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 。业务招待费实行总额控制,不得超出项目经费预算 。
3、车辆维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可在科研经费中报销,纵向科研经费不得超项目预算报销;维修费、保险费等可在横向科研经费中报销。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及因私用车的各项费用不得报销。 以上经费支出均按该项目预算计划开支。
第十七条 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或者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之规定,严禁弄虚作假和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严禁将项目经费用于旅游、福利、娱乐等活动和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支出;严禁支付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用于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支出。如发现违纪行为,学校有权终止其经费的使用,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项目经费预算(合同),严格管理项目经费。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凭项目负责人签字,财务处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报销。仪器设备的购置需先到学校固定资产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加强科研经费转拨管理,所有转拨经费必须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项目负责人应如实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它必要的资料。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纵向项目经费转拨严格按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科研工作的连续性,项目负责人在调离我校后,凡在我校期间申请的科研经费原则上不允许带走,留本校更换项目负责人继续完成(更换项目负责人需报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同意备案,再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有效)。如确因研究需要需转出的,须经学校主管科研副校长及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备案,处长签批后,至财务处交回已领科研津贴,方可转出。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决算与结题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每年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并列出当年结题项目,通知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时间按时结题。
第二十三条 对于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项目尚有应付未付帐款的,应在经费结题前全部处理完毕。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完成验收、鉴定、结题后必须进行财务结算,项目负责人应在财务处的协助下清理账目,根据经费预算和报帐明细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和财务处、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已办理结题手续或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尽快至财务处办理结余经费结帐手续。其中国家“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经费结账手续。其他项目原则上应在六个月内办理经费结账手续。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余经费可以按以下办法管理: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如“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等项目的结余经费);
(二)、项目负责人如有若干个项目结题,可将几个项目的结余经费合并转入该项目负责人的其中一项名下,合并本着横向项目与横向项目合并,纵向项目与纵向项目合并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对于完成研究并通过鉴定准予结题的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处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预留经费的拨付工作。预留经费到帐后,各项目负责人可继续使用,并应在六个月内办理经费结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受资助项目因故中止和撤销,由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要及时清理账目,停止开支,剩余经费由学校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拨经费则停止拨款。项目组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终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报告,学校将具体情况及时报告主管科研部门和财务处,财务处停止该项目经费使用。项目组在一个月内提交经费结算的书面报告,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交回科技、社会科学处,剩余经费由学校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拨经费则停止拨款。
第二十九条 对无故延期和不按合同执行,项目负责人既不说明原因,又不能提出解决办法的项目,学校有权暂停或终止该项目的经费使用。
第三十条 凡项目下达单位有审计要求的,项目组要配合学校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对违反项目下达部门经费管理办法及不符合审计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