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横向项目和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9-16 浏览次数: 1613

江西师范大学横向项目和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紧紧围绕“搭平台、抓项目、出成果、获奖励、育大师”的方针,为大力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增强科技服务能力,加速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调动广大科技人员从事对外科技活动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进一步规范横向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推动科技成果为江西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生态建设和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学校教职员工利用职务成果或学校设备条件,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直接资助的合作研究与开发项目、委托研究与开发项目。科研成果转化是指通过计划实施或市场交易,采取技术转让,并由此发生的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形式,不断扩大科技成果应用范围的活动。凡是我校教职工从事以上两类科研活动,签订了项目合同,并且研究经费按照合同约定进入学校财务或江西师大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生产力中心)专用账户的,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自然科学类和社会科学类横向项目和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合同管理,配合财务处做好有关经费管理的工作。

第二章  横向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认定

第四条  教职工所承担横向项目或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必须正式签订合同并在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或生产力促进中心登记备案,否则,学校在计算科研工作量、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等方面不予以认定。

第五条  承担合同经费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横向项目,可计算立项工作量与结题工作量;承担合同经费在10000元以下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横向项目,可计算立项工作量,但不计算结题工作量。科技成果转化经费按照本办法第四章中有关经费管理规定进行权益分配。

第六条  同一委托单位、项目名称相同、研究内容相同且在相近的时间内的横向项目只能认定为一个立项项目。

第三章  横向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

第七条  校内单位或个人以学校名义申请承担横向项目或进行科研成果转化,必须正式签订合同或填报相应的项目申请书。合同文本由承担任务的单位或个人与项目来源方或合作方共同协商起草,交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转法律顾问审查,报学校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也可委托主管副校长或他人)审批,根据国家相关技术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合同。

第八条  鉴于横向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性质的特殊性,立项合同须一式六份,其中委托方,学校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项目负责人各一份,交相关部门两份作为登记之用。

第九条  横向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必须按照立项合同内容履行相关权利义务并认真开展研究工作,将研究工作进展同时报委托方、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如遇特殊情况而未能按期按质按量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委托方、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作具体说明,并出具书面报告,力争尽快共同解决问题,以便维护学校与委托方的权益,树立学校科研信誉。否则,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第十条 项目完成时,委托方应出具结题证明一式三份,其中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项目负责人,委托方各一份。并将结题成果交至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存档备案。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横向项目经费不含转出给其它合作方的合作经费、委托方的设备费。横向项目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其目的就是为了规范经费的合理使用,保证横向项目按质按期完成,维护科研人员从事横向项目研究的利益。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可以进入学校财务或生产力中心,相关税票老师可以自己提供,也可以委托生产力中心提供;生产力中心负责对符合国家免税政策的项目,办理相关免税手续,免除的税率部分由生产力中心和项目组各得50%财务处可根据情况从学校科研管理费中提取部分费用作为横向项目财务管理的经费。相关费用按以下比例提取:

横向项目相关费用提取比例

学校科研管理费

6%

江西师大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费

2%

缴纳营业税等费用(参考税率)

7.6%

第十三条  横向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

① 仪器、设备(所有权归学校)和原材料的购置费

② 科研差旅费、通讯(网络)费、必要的出租车费;

③ 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的版面费;

④劳务费、临时工工资、加班费、专家咨询费以及科技成果鉴定时的专家咨询(论证)费(本条例款所列经费的报销应由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处长签字报销,劳务费的提取比例不能超过合同经费的40%或以合同约定为准);

⑤ 学术活动费;

⑥ 与科研有关的招待费、项目鉴定、报奖等费用;

⑦ 购买学术资料费;

⑧ 应纳税金;

第十四条  已完成或通过验收、鉴定后的横向项目的结余经费,提取80%作为项目组奖励金,提取15%作为校科研发展基金,提取5%作为所在单位科研发展基金。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技术合同,转让技术成果或技术入股所得收益分配比例如下:

1、成果转让(包括专利转让、许可等)项目经费的分配采用分段累计办法进行分配(对于国家、学校投入特别巨大产出的成果,其转让项目经费应在扣除有关投入经费后再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情况见下表:

成果转让项目经费范围(万元)

学校提留(%

学院提留(%

项目组提留(%

≦100部分

20

5

75

100-≦300部分

28

7

65

300-≦500部分

36

9

55

500-≦1000部分

48

12

40

1000以上部分

65

15

20

2、技术入股:以学校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或增资扩股,根据省有关技术推广的条例,技术入股一般占项目总投资股份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学校持股为技术所占全部股份的30%(持股收益部分按课题组所在单位30%、学校70%作为发展基金),课题组成员持股为技术所占全部股份的70%。以学校非政府计划科技项目结余经费出资入股或增资扩股,学校持股为所占全部股份的30%(持股收益部分按课题组所在单位30%,学校70%作为科研发展基金),课题组成员持股为所占全部股份的70%。学校与成果完成人(或项目负责人)以书面形式确定所占有的股份份额。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说明:以一项合同经费为10万元的横向项目为例:

江西师范大学:

1.学校给予的奖励(每个工作量至少为25元)

1.项目结题工作量:30个工作量

2.项目立项工作量:10×40=400个工作量

   (30+400) ×25=10750元 (学校给予的奖励超过合同经费的10%。)

2.学校(含生产力中心)提取的管理费

   10×8%=8000

南昌大学:

1.合计提取12%的管理费(其中学校提取8%、项目承担单位提取4%,税票按国家规定另外扣除。

2.只对该项目负责人超过岗位要求的年均科研经费的部分给予10%的奖励。